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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友使用網路交換軟體下載音樂之著作權問題說明
一、網友繳費成為軟體網站之會員後,並非當然可以透過該軟體「重製」或「公開傳輸」網路上他人的音樂著作
(一)網友未經音樂與錄音著作權人授權,使用軟體業者提供的交換軟體(例如:P2P搜尋軟體),任意在網路上交換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,涉及侵害音樂與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行為。
二、一般民眾透過軟體業者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之法律效果
(一)一般民眾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,透過軟體業者所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時,其將音樂下載於個人電腦硬碟中,或進一步加以燒錄,涉及了重製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的行為,如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,「在少量下載,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,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」,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。但如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,仍屬侵害重製權,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。
三、網站業者提供軟體及平台供一般民眾交換音樂檔案之法律效果
(一)網站業者於網路上提供各種音樂供人下載,也會構成「重製」及「公開傳輸」之行為,如其未事先取得各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,則亦會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,而須負民、刑事責任。
四、一般民眾參加交換軟體網站,與他人交換各種有著作權的音樂資訊時應注意事項
(一)應該要注意勿將自已電腦中未經授權的音樂資訊,存入交換資料夾內,提供其他網友交換下載。
五、你我的行為決定我國著作權制度的未來
科技進步與網際網路的蓬勃發展,使得各類著作(包括音樂、電影、電子書、電腦軟體等)更容易流通、更易取得。交換軟體此項科技本身不是違法的,真正構成違法的是當事人不當的行為,與其使用的技術無關,一般民眾透過網路,利用別人的著作,與現實生活一樣,仍然應依照「使用者付費」及「授權利用」的市場供需制度,使用已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下載及交換的合法網站,避免下載未取得授權或來歷不明的音樂,才能在享受科技帶來便利的同時,保護自己不致觸法,也保護別人的智慧財產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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